中能电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1
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2023-087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4:30 在福州市仓
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 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
先生主持,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
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 人,代表股份
228,821,6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0386%。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27,922,1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877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899,5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61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899,5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899,5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613%。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8,670,9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41%;反对150,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公司融资额度和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28,670,9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41%;反对150,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4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399%;反对150,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6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福阵律师、张兰茜律师出席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