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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新能科: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3-12-1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鼓励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
项的决策和审定,确保企业健康运营,根据权、责、利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四条 津贴原则: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
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90,000 元人民币;以上津贴
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津贴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起次月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借支履职相关
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 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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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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