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本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3条 本工作细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4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
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
责。
第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6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4) 本公司现任监事;
(5) 《公司章程》第 9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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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7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8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9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10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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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认;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
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6)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9)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12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13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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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14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1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16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17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工作细则第 6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18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
理事项。
第19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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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20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21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同时需符合本工作细则第 6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聘请
证券事务代表需遵守本工作细则第 8 条的规定。
第22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
董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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