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云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2023-05-26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19 层 01、02 室
邮编:11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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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
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
7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
2.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智云股份及有关当
事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说明及承
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智云股份、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
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核查并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
节中需要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或结论,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
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
确认、保证及承诺;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智云股份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现本所律师遵照和秉持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
询函》要求核查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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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问题 2:2020 年,你公司支付 31,714 万元现金购买九天中创 81.32%的
股权,其中向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业绩承诺方支付 29,551
万元购买其合计持有九天中创 75.77%的股权。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
约定了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但双方就能否同时实施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存在争议,向
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2022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定,业绩承
诺方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32,032 万元,回购九天中创 75.77%的股权。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四川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九天)签署协议,由业绩承诺方及四川九天共同回购九天中创 75.77%的股权,视为业
绩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但不改变业绩承诺方为《裁决书》项下的回购义务人或连
带责任人。请你公司结合 2020 年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定,补充
说明各个业绩承诺方触发股权回购义务的时间、应当支付的股权回购金额及应当履行完
毕的时间,并说明截至目前股权回购的进展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与回复:
一、核查方法及过程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一)查阅智云股份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签署的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系列协议,包括《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75.7727%
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75.7727%股权之股
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变更争议解决条款之补充协议》;
(二)查阅智云股份提供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 XYZH/2021SZAA30218《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2]D-0628 号《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出具
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340 号《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21 年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三)查阅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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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阅智云股份与四川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各个业绩承诺方签署的
《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五)查询智云股份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查阅智云股份提供的相关银行收款凭证;
(七)查阅智云股份提供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
知书》等文件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
备有限公司工商变更情况及股权质押情况。
二、核查结论
(一)关于各个业绩承诺方触发股权回购义务的时间的核查结论
1.经核查,智云股份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与安吉凯盛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安吉凯盛”)、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安吉美谦”)、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
中谦”)、周非及周凯(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方”)共同签署《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
化设备有限公司 75.7727%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关
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
与补偿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智云股份以现金 29,551.33 万元购买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合计持有的深
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5.7727%的股权(以下称
“标的资产”)。依据前述协议,智云股份及业绩承诺方就“回购安排”达成具体约定
如下:(1)若标的公司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方当期
期末所承诺的累积净利润的 50%,智云股份有权要求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或
周非、周凯向智云股份履行回购标的资产的义务;(2)回购价格按照智云股份已实际支
付的交易价款与交易价款支付后至回购义务发生之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的公司该年
度《审计报告》之日)的期间按照年化 5%(单利)的利息之和计算。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
XYZH/2021SZAA30218《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 情 况 的 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9,961,374.97 元,2020 年度口罩机业务相关损益金额为 -4,224,224.34 元,剔除口
罩 机 业 务 相 关 的 损 益 后 , 标 的 公 司 2020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34,185,599.31 元。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
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2]D-0628 号《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340 号《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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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为-8,093,332.40 元。综
上,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的累积净利润为 26,092,266.91 元,未达到承诺
累积净利润 8,200 万元,且低于承诺的累积净利润的 50%。依据前述《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智云股份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回购标的资产,回购义务发生日为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标的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之日,即 2022 年 4 月 24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各个业绩承诺方触发股权回购义务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4
日。
(二)关于应当支付的股权回购金额及应当履行完毕的时间的核查结论
依据深圳市国际仲裁院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22)深国仲裁 4911 号《裁决
书》(以下简称“《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1.安吉凯盛、安吉中谦及安吉美谦共同回购智云股份持有的标的公司 75.7727%股权,
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 320,324,097.88 元;
2.周非、周凯就安吉凯盛、安吉中谦及安吉美谦的前述回购义务和支付股权回购款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业绩承诺方共同向智云股份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924,160 元;
4.业绩承诺方应向智云股份支付仲裁费人民币 2,150,748 元。
业绩承诺方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即 2023 年 1 月 15 日前)履行完
毕前述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业绩承诺方应当支付的股权回购金额合计人民币
320,324,097.88 元,应于 2023 年 1 月 15 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三)关于目前股权回购的进展情况的核查结论
1.依据智云股份提供的《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回购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智云股份、四川
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天”)及各业绩承诺方经协商一致,
就股权回购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共同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
回购协议》,约定由四川九天收购业绩承诺方应回购的智云股份持有的标的公司 75.7727%
的股权,并视为业绩承诺方履行《裁决书》判定的股权回购及股权回购款支付义务。2023
年 3 月 21 日,前述《股权回购协议》经智云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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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智云股份、四川九天及业绩承诺方达成的股权回购安
排摘要如下:
(1)关于股权回购款的支付安排:股权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320,324,097.88 元,
按如下方式及条件支付:①由四川九天(或由其指定第三方)分三笔共支付 31,015 万
元:《股权回购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或就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依然存续的智云
股份对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获得智云股份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审议通过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孰晚为准)支付 6,203 万元;2023 年 4 月 30 日前,在标的公司已
解决其逾期未付智云股份子公司的往来款问题且不存在因执行《股权回购协议》而产生
智云股份对关联方财务资助的问题的前提下,四川九天(或由其指定第三方)支付
10,234.95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14,577.05 万元;②由业绩承诺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回购款人民币 10,174,097.88 元。业绩承诺方为四川九天的
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关于股权交割及股权质押的安排:四川九天(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完成其
应付款项的 53%(即人民币 16,437.95 万元)之日为“股权交割日”,股权交割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智云股份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四川九天于前
述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完成日将其受让的标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智云股份,并于工商
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完成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2.2023 年 4 月 27 日,智云股份、四川九天及业绩承诺方共同签署《<股权回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四川九天指定由周非支付其应付款项第二笔中的 8,015 万元。
3.依据智云股份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云股份已收到
四川九天及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的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16,437.9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智云股份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收到四川九天支付的人民币 6,203 万元;2023 年 4 月 25
日至 5 月 4 日,智云股份收到四川九天指定周非支付的 8,015 万元;2023 年 5 月 5 日,
智云股份收到四川九天支付的人民币 2,219.95 万元。
4.依据智云股份提供的《变更(备案)通知》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智云股份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完成了标的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依据智云股份提供的《股
权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设立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九天已将其受让的标的公司
75.7727%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智云股份,并办理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示核准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执行《裁决书》判定的股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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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义务,智云股份已与四川九天及业绩承诺方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
生效。智云股份已收到四川九天及及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的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16,437.95 万元,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及质押登记手续现已完成,智云股份、四川
九天及业绩承诺方已完成了《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现阶段应履行的合同
义务,前述义务的履行符合《股权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据《裁决书》及《股
权回购协议》的规定前述义务的履行视为业绩承诺方履行了同等金额的股权回购及股权
回购款支付义务。依据《裁决书》以及《股权回购协议》,四川九天需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智云股份支付完成剩余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14,577.05 万元,业绩承诺方尚需
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智云股份支付完成剩余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10,174,097.88 元。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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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
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华 洋 高文晓
经办律师:
王中乾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