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振芯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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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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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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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出具专项
意见,作为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时提交的文件之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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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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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订稿)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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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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