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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5-05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62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95,000 万元,
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60,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3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63,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07,166.87 万
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83,000 万元,实
际担保余额为 107,166.87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93,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84,056.37 万
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03,500 万元,实
际担保余额为 184,056.37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6 月 12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599 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
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
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义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7,392,988,178.56           7,090,093,617.60
    负债总额               6,290,906,130.51           6,032,610,416.24
    净资产                 1,102,082,048.05           1,057,483,201.36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627,879,367.89          11,410,407,202.51
    利润总额                 57,265,947.65             56,977,754.92
    净利润                   44,598,846.69             54,848,231.20
    (二)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60,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
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8,718,072,688.31             8,215,924,323.50
    负债总额                6,353,901,146.07             6,204,587,905.90
    净资产                  2,364,171,542.24             2,011,336,417.60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539,164,170.73            11,887,902,942.98
    利润总额                  408,440,297.88              515,794,791.74
    净利润                    352,835,124.64              482,515,757.44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
号为:平银杭义三部额保字 20230413 第 0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
义乌和平安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杭义三部综字
20230413 第 001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
高主债权为 20,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2、债务人 1: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担保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1 项下债务人 1 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
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
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 1 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 1 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
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 1 公布的外汇牌
价折算。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 1 生效日起至主合同 1 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
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 1 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
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
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 1 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 1 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
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1 为银行承
兑类合同的,甲方 1 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1 为开立
担保类协议的,甲方 1 对外履行担保义乌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1
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 1 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若主合同 1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 1 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
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 1 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
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
称“渤海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 合同编号为:
渤合分保(2023)第 024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日升安徽和渤海银行签
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渤合分授(2023)第 010 号)(以下简称“主
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
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债务人 2: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债务人 2 在主合同 2 项下应向债权人 2 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
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
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 2 为实现本合同 2 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合同 2 项下应向债权人 2 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2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2 项下债务人 2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如主合同 2 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
到期日分别计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
司为日升义乌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88,500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5 月 5 日
的汇率计算,含本次担保);公司为日升安徽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214,500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5 月 5 日的汇率计算,含本次担保)
    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4,886,449.08 万元人民币(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未使用的担保额度将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失效)(以 2023
年 5 月 5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27.71%和 521.4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
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777,514.24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5 月 5 日的汇率计算),
占 2022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20.32%和 82.9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