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8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10,000 万元,向 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50,000 万元,担 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 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 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8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 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 简称“信托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香港”)和信托商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主债权为 2,500 万美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 为日升香港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 后,公司累计为日升香港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500 万美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以下 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包头新能源”)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协议》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 公司累计为日升包头新能源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5,887.33 万元,实际担保余 额为 13,475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包头新能源提供有效的担保额 度为 35,887.33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475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 放款)。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 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 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1,4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31,747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71,400 万元,实际 担保余额为 31,747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以下 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安徽”)和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 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03,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90,842.63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08,5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190,842.63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双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浙江双宇提供 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73,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3,28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 司累计为浙江双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91,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3,28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6 日 3、注册地点:香港 4、法定代表人:袁建平 5、注册资本:123,093,836 美元 6、主营业务:EPC 和电站投资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香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香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19,984,797.11 2,575,175,183.20 负债总额 1,633,774,819.33 1,476,802,281.32 净资产 1,086,209,977.78 1,098,372,901.88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11,971,667.34 198,051,282.25 利润总额 8,079,193.80 -6,972,963.60 净利润 -96,298.88 -18,174,661.61 (二)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8 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包头金山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敖云松 5、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 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贸易 代理;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包头新能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包头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包头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692,957,924.54 630,668,025.16 负债总额 531,759,617.08 450,346,508.29 净资产 161,198,307.46 180,321,516.87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56,383,448.48 64,832,027.16 利润总额 -19,123,209.41 -19,678,483.13 净利润 -19,123,209.41 -19,678,483.13 (三)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 1 号楼三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 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双一力”)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天津双一力 90%股份,第一工 业制药株式会社持有天津双一力 10%股份。综上宁波双一力系公司控股公司。 8、鉴于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为境外企业且公司对宁波双一力在经营管理、 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有绝对控制权,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 因此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9、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05,018,252.3 1,811,920,499.26 负债总额 1,456,433,421.15 1,729,264,808.37 净资产 148,584,831.15 82,655,690.89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581,501,035.32 977,364,586.64 利润总额 74,617,400.25 24,208,405.05 净利润 65,929,140.26 33,222,403.28 (四)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6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 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8,718,072,688.31 8,215,924,323.50 负债总额 6,353,901,146.07 6,204,587,905.90 净资产 2,364,171,542.24 2,011,336,417.60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539,164,170.73 11,887,902,942.98 利润总额 408,440,297.88 515,794,791.74 净利润 352,835,124.64 482,515,757.44 (五)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21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一照多址) 4、法定代表人:曾学仁 5、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照 明器具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桃源街道下洋路 5 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浙江双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博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双宇系公司全资公司。 8、浙江双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浙江双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69,181,547.51 1,316,553,225.00 负债总额 998,747,703.74 860,275,534.20 净资产 470,433,843.77 456,277,690.80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42,090,286.61 880,340,883.84 利润总额 14,960,928.99 13,927,729.56 净利润 14,156,152.97 13,332,536.52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香港向信托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与信托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为:006672BZ(2023))(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香港和信托商业银行签 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 高主债权为 2,500 万美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 1: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债务人 1: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 1 主债权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 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 偿。 6、担保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 1 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主合同 1 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 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 1 违 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 合同 1 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授信银行开立的付款通知中 规定的付款日。 (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授信 银行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4)若授信银行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为展期到期日,若授信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提前到期日。 保证人对债务人 1 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授信银行要求债 务人 1 缴纳之日起二年;若授信银行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 起二年。 部份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授信银行未受清偿的,授信银行均有权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包头新能源向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23 年中昆司东方日升保字 0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日升包头新能源 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编号为:2023 年中昆司东方日升授 字 001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 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 2、债务人 2: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在本合同 2 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2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2 违约而给债权人 2 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2 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 2 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为控股公司宁波双一力向民生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公高保字第缑 2023002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3”),为宁波双一力和民生银行签 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缑 20230015 号)(以下简称“主 合同 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本合同 3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3、甲方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2、债务人 3: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3 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 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 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 3 项下被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担保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 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 3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 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 3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 3 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 3 宣 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工商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0131300008-2023 年琅琊(保)字 0023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4”),为日升安徽 和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131300008-2023 年(琅 琊)字 00240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 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 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本合同 4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4、甲方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 2、债务人 4: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 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 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 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 4 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担保期间: (1)若主合同 4 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 4 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主合同 4 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 4 根据主合同 4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 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 4 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 4 对外承付之次日 起三年。 (3)若主合同 4 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 4 履行担保义务之 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 4 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 4 支付信用 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 4 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 4 确定的债权到 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公司为全资公司浙江双宇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 237004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5”),为浙江双宇和兴业 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本合同 5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5、甲方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5: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 5 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 5 依据主合 同 5 约定为债务人 5 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 人 5 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 5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 5 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 5 对债务人 5 已经存在的、本合同 5 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 5 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 5 为债务人 5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 5 拒付、债权人 5 垫 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 5 对债务人 5 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 5 因债务人 5 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 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 5 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 5 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5 或行 使本合同 5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 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 5 项下债权人 5 对债务人 5 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如单笔主合同 5 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 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 5 与债务人 5 就主合同 5 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 5 下的各笔融 资按本合同 5 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 5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5 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5 向债务人 5 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5 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 5 为债务人 5 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 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4,196,883.43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6 月 2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09.69%和 447.8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788,412.14 万元人民 币(以 2023 年 6 月 2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 的比例为 20.61%和 84.1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