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93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10,000 万元,向 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50,000 万元,担 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 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 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8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 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 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 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64,310.58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92,352.33 万 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81,310.58 万元, 实际担保余额为 92,352.33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渤 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波双一力”)和渤海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 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1,4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37,636 万元;本次担保后, 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71,4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37,636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29 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 1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 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 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 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 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常州系公司与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 城农业”)合资设立独立核算实业企业,东方日升持股 60%,溪城农业持股 40%。 日升常州系公司控股公司。鉴于日升常州系公司与溪城农业共同出资设立,但溪 城农业全权委托公司从事日升常州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管 理者的选择、经营计划、重大交易和利润分配的决策等),溪城农业委托公司代 为行使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委托公司代签相关股东会决议,放弃日升常州公司 章程中有关召集临时股东会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溪城农业不向日升常州提 交任何分红方案,也不享受任何分红,在退出时也不承担日升常州的任何债务和 其他风险。故本次担保未要求溪城农业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 8、日升常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常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6,012,325,878.38 5,805,783,712.89 负债总额 3,731,522,540.20 3,527,714,606.89 净资产 2,280,803,338.18 2,278,069,106.00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637,988,931.58 5,971,946,849.58 利润总额 2,734,232.18 48,510,450.66 净利润 2,734,232.18 48,510,450.66 (二)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 1 号楼三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含聚合物)、锂电池配套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交流不间断电源、通信设备电源、灯具、新能源路灯的开发、生产、 销售;电源管理系统及新型电子元器件研发、测试和销售;储能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及运营维护;储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双一力”)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天津双一力 90%股份,第一工业 制药株式会社持有天津双一力 10%股份。综上宁波双一力系公司控股公司。 8、鉴于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为境外企业且公司对宁波双一力在经营管理、 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有绝对控制权,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 因此第一工业制药株式会社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9、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05,018,252.3 1,811,920,499.26 负债总额 1,456,433,421.15 1,729,264,808.37 净资产 148,584,831.15 82,655,690.89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581,501,035.32 977,364,586.64 利润总额 74,617,400.25 24,208,405.05 净利润 65,929,140.26 33,222,403.28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控股公司日升常州向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ZB4207202300000008)(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常州和浦发银行签订的一 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 本金为人民币 17,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债务人 1: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1 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 1 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息(本合同 1 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 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 1 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 1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 1 经 债权人 1 要求债务人 1 需补足的保证金。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 1 对债务人 1 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 1 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 1 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 1 宣布包 括债权人 1 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 1 与债务人 1 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 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为控股公司宁波双一力向渤海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合同编号 为:渤甬分高保(2023)第 025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宁波双一力和渤 海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渤甬分综(2023)第 010 号)(以 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2: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债务人 2 在主合同 2 项下应向债权人 2 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 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 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 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 2 为实现本合同 2 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合同 2 项下应向债权人 2 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6、担保期间: 本合同 2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2 项下债务人 2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如主合同 2 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 到期日分别计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4,158,233.43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6 月 16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08.68%和 443.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820,806.66 万元人民 币(以 2023 年 6 月 16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 产的比例为 21.45%和 87.5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