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3-095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0,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710,000 万元,向 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50,000 万元,担 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 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 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8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 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 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电力”)和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 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78,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45,503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电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88,0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45,503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 “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 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03,5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13,686.52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13,50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213,686.52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新能源”)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43,000 万元;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包头新能源和浦发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 公司累计为包头新能源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5,887.33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475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包头新能源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83,887.33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475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26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七星北路 161 号)11 幢1层 4、法定代表人:王翼飞 5、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电力系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共同 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75%,日升香港持有的股权比例为 25%,日升电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8、日升电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电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07,673,704.65 2,184,847,369.93 负债总额 866,281,902.34 739,654,804.47 净资产 1,441,391,802.31 1,445,192,565.46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2,718,850.39 743,996,378.86 利润总额 -3,560,867.49 55,695,846.27 净利润 -3,800,763.15 54,804,065.86 (二)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3、注册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铜陵东路 325 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16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 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安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安徽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8,718,072,688.31 8,215,924,323.50 负债总额 6,353,901,146.07 6,204,587,905.90 净资产 2,364,171,542.24 2,011,336,417.60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539,164,170.73 11,887,902,942.98 利润总额 408,440,297.88 515,794,791.74 净利润 352,835,124.64 482,515,757.44 (三)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8 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包头金山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敖云松 5、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 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贸易 代理;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包头新能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包头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日升包头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3-3-31(未经审计) 2022-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692,957,924.54 630,668,025.16 负债总额 531,759,617.08 450,346,508.29 净资产 161,198,307.46 180,321,516.87 财务指标 2023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56,383,448.48 64,832,027.16 利润总额 -19,123,209.41 -19,678,483.13 净利润 -19,123,209.41 -19,678,483.13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电力向民生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公高保字第缑 20230022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电力和民生银行签订 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缑 20230016 号)(以下简称“主合 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 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1、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2、债务人 1: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1 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 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 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 1 项下被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担保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 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 1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 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 1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 1 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 1 宣 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安徽向光大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CZGSB0ZGBT20230017)(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日升安徽和光大银行签订的 《综合授信协议》 合同编号为:CZGSB0ZSXY20230032) 以下简称“主合同 2”)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 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2、甲方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 2: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2 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 2 在主合同 2 项下应向债权人 2 偿 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6、担保期间: 主合同 2 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 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 2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 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 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 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全资公司包头新能源向建设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为:HTC150710000ZGDB2023N021)(以下简称“本合同 3”),为包头新能源和 建 设 银 行 签 订 的 《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为 : HTZ150710000GDZC2023N010) 以下简称“主合同 3”)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43,000 万元。本合同 3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3、甲方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债务人 3: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1)主合同 3 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亿叁仟万元整的 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 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 3 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3 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 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 3 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担保期间: (1)本合同 3 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甲方 3 为债务人 3 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 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 3 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 3 在该主合同 3 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甲方 3 与债务人 3 就主合同 3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 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3 约定的事项,甲方 3 宣布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后三年止。 (四)公司为全资公司包头新能源向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ZB4901202300000027)(以下简称“本合同 4”),为包头新能源和浦发银行签订的 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4”)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 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本合同 4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 4、甲方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债务人 4:东方日升(包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本合同 4 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 4 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息(本合同 4 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 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 4 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 4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 4 经债 权人 4 要求债务人 4 需补足的保证金。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 4 对债务人 4 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 4 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 4 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 4 宣布包 括债权人 4 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 4 与债务人 4 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 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4,129,152.43 万元人民币(以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 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2%和 440.6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865,767.52 万元人民 币(以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2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 产的比例为 22.63%和 92.3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