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装备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23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凯意字【2023】第 1023 号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8 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三层(100029)
电话:010-64522112、13、14……20 传真:010-64522107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凯意字【2023】第 1023 号
致: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燕焱律师、王慧玲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30 时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 98 号研发中心会议
室召开的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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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
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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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58)。上
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出席人员
和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视频方式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5:30 时在西安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 98 号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周康参
加并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进行。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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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七届董事会组
成人员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
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合计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66,928,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9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69,116,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6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97,811,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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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相
关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现行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计算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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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366,733,3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8
%;反对 19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616,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47%;反对 19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66,829,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 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712,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64%;反对 9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66,829,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712,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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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9.9164%;反对 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9%;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670,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7
%;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670,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807%;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以上议案以符合公司现行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票数通过。
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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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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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内容。
(本签署部分为《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显理: 林燕焱:
王慧玲:
202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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