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9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节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3-91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视频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于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6:00时以现场方式、视频方式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康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视频参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名,代表股
份2,339,680,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37%;除董事、监事、高
管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90,564,31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0%。以现场会议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4 人 , 代 表 股 份2,249,116,621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86.298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90,56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475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视频参会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2,339,653,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90,537,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27,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同意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
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即2024年5月10日。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机国际 (西
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均为本提案关联方,共持有股份2,249,116,621股, 以上
关联方对本提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3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1%;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90,537,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27,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至中国证监会批复有效
期届满之日,即2024年5月10日。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保
护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机国际 (西安)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均为本提案关联方,共持有股份2,249,116,621股, 以上关联方对
本提案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53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1%;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90,537,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27,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林燕焱、王慧玲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