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3-068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 年 9 月 25 日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347.50 万股,占授予登记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2 元/股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44 人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恒泰艾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曾用名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 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陈江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3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 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期间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2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 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4 日 (二)授予价格:1.72 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数量:1,347.50 万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8923% (五)授予对象:本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计 144 人,为公 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第一 占授予第一 占授予时公 类限制性股 类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司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 票总量的比 的比例 股) 例 1 王潇瑟 董事、资本运营部经理 25.00 1.8553% 0.0351% 2 王莉斐 董事长、总经理 25.00 1.8553% 0.0351%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3 于雪霞 25.00 1.8553% 0.0351% 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4 王艳秋 25.00 1.8553% 0.0351% 会秘书 5 吴文浩 董事、副总经理 25.00 1.8553% 0.0351% 6 马宁宁 副总经理 25.00 1.8553% 0.0351% 3 7 周白亮 董事 25.00 1.8553% 0.0351% 8 杨永 董事 25.00 1.8553% 0.0351% 9 核心骨干人员(136 人) 1,147.50 85.1577% 1.6114% 合计 1,347.50 100.0000% 1.892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王潇 瑟女士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4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 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 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率不低于 44%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 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 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6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应对 各子公司下达包含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 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 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 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 152 名拟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拟激 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3 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7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前述人员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2 人调整为 144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 仍为 2,695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47.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347.5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内部公示情 况一致。 四、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立信中 联验字[2023]D-0029 号验资报告,对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贵公司 收到 144 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募集股款人民币 23,177,000.00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 民币 13,475,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人民币 9,702,000.00 元。所有 募集股款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712,113,257.00 元, 股本人民币 712,113,257.00 元,其中股本人民币 712,772,080.00 元已经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出具天职业字[2016] 11583 号验资报告,2018 年 11 月贵公司回购注销 658,823.00 元股本,回购注销后 股本人民币 712,113,257.00 元。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 本人民币 725,588,257.00 元,股本 725,588,257.00 元。 六、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4 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 市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 8 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4,717,100 2.07% +13,475,000 28,192,100 3.89% 股权激励限售股 0 0.00% +13,475,000 13,475,000 1.8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97,396,157 97.93% 0 697,396,157 96.11% 总股本 712,113,257 100.00% +13,475,000 725,588,257 100.00% 注:1、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本次股份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以及是否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说明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712,113,257 股增加 至 725,588,257 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李丽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潇瑟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2,938,222 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8.67%;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后,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 王潇瑟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3,188,222 股,占授予登记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8.36%。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最新股本 725,588,257 股摊薄计 算,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为-0.15 元。 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9 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 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1.60元。 (二)本次授予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公司根据授予日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授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股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347.50 2,156.00 485.10 1,293.60 377.3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二、备查文件 (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1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