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本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
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2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
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3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5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7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8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
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
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9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
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赔偿及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 “高
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