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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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
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
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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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报深交所备案并
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
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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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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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
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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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
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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