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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交易所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其他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要求应提供的各类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阅,形成书面议
案材料后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提议;
    (二)审阅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四)公司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建议,会议可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应提前 3 天送交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
能无故不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对表
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委员进行表决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