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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秀强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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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
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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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研究公司股权激励分配方案并提出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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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并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实际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总经理或主任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经主任委员建议,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和有关资料应提前3天送交全体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征得全体委员同意的前提下,召开会议
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
效,委员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对表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委员进
行表决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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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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