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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瑞仪器: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3-05-16  

                                                    证券代码:300165             证券简称:天瑞仪器       公告编号:2023-038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增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
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重要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具体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
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切实维护投资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当年盈利状况和企业的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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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环境等因素,结合公司章程,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行业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
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分红政策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
    现行《公司章程》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
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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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在
不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内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现金、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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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1、经审计的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3、当期经审计的母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
致认定的严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留待
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分红还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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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
红。
    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1、经审计的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2、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
30%;3、当期经审计的母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
致认定的严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如果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
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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