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江苏省昆山市中华园西路 1888 号天瑞大厦会议室召 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操甜甜律师、冯宇航律师出席现场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1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 15 点 00 分在江苏省昆山市中华 园西路 1888 号天瑞大厦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25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3,454,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91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3,403,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 5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7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 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刘召贵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会议由董事应刚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3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关于选举刘召贵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刘召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27,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88%。刘召贵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刘召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45,600,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 2、关于选举应刚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应刚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37,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69%。应刚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应刚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55,600,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85%。 3、关于选举车坚强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车坚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520,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541%。车坚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车坚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138,600,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325%。 4、关于选举李刚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李刚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27,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8%。李刚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李刚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45,600,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 5、关于选举杨博鸿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杨博鸿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27,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88%。杨博鸿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杨博鸿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45,600,占出 4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 6、关于选举凌开舟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凌开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27,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88%。凌开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凌开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45,600,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关于选举莫卫民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莫卫民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27,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88%。莫卫民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莫卫民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45,600,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 2、关于选举张鑫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张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27,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8%。张鑫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张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45,600,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5%。 3、关于选举钱宇瑾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钱宇瑾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75,9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177%。钱宇瑾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钱宇瑾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093,700,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433%。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关于选举徐应根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徐应根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27,8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88%。徐应根当选。 2、关于选举邹彦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邹彦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23,457,65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29%。邹彦当选。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