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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能东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5-15  

                                                                                               文件编号    FOET-022

                                           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定)    页码/页数      1/18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断提升公司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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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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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和以规定的方式,

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及时送达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自然人、

法人及其相关人员: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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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按照《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登记管理,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七条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在披露自愿性信息事项时,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从事市场操
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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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经审慎考虑,确定相关信息为暂缓或豁免披露

信息的,按照《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

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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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原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等。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编制规则和格式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

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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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

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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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予

以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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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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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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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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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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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

会秘书,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根据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

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章 各方的职责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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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

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
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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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

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

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

感信息的,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

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当拒绝

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

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当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

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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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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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

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六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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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

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需要披露的文件由监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

草拟,监事会审核,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

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档案

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的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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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

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或决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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