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关于接受中山市翠亨新区有偿收储智慧松德(中山)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用地公告2023-05-22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福能东方 公告编号:2023-054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中山市翠亨新区有偿收储智慧松德(中山)
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用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 由于中山市政府对翠亨新区进行了重新规划,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翠亨新区管委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发函至福能东方装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能东方”),提出对公司拥有的中山市
南朗镇(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中山地块”)
进行有偿收储,相关收储事宜由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翠亨新区管委会联合办理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收到中山市翠亨新区
关于地块有偿收储函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近日,公司收到《关
于确定福能东方工业用地收储补偿价格的函》,翠亨新区管委会确定以单价 122
万元/亩,即总价为 9,995.5576 万元,收储中山地块土地使用权,相关收储事宜
按最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以下简称“收储协议”)执行。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接受中山市翠亨新区有偿收储智慧松德
(中山)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用地的议案》,同意拟以上述价格接受翠亨新区管
委会对中山地块的收储,并签署收储协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独立
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交易各方再正式签订
收储协议。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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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但需要经过中山市政府或
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
1.交易对方名称: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7480462602
3.组织类型:事业单位
4.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 2 号之一投资大厦 8 楼
5.负责人:邓柏棠
6.注册资金:44.6 万元
7.宗旨和业务范围:规范土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的
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土地及矿
业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等职能。
(二)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1.交易对方名称: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621424189
3.组织类型:政府机关
4.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马鞍岛香山大道 28 号(翠亨新区规划馆)
5.法定代表人:张会洋
经自查,除本次交易外,交易对方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翠亨新区管委会与
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均无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收储的土地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该地块面积
54,620.50 ㎡(约 81.9308 亩),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
0137105 号,证载用途为工业。
(二)标的资产权属
被收储的土地界址准确、权属明晰,与周边单位或个人无任何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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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该宗土地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为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除
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资产权属不涉及重大争议、
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标的资产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情况
根据中同华(广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粤)
评报字(2023)第 017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标的资产的账面原值为
6,774.94 万元,累计摊销 591.02 万元,账面净值为 6,183.92 万元,评估价值
为 9,088.85 万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为受让方):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为转让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为受让方):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标的资产: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新区起步区)东二围的一宗国有土地使
用权
(二)土地补偿价款
本协议各方确认,土地收储补偿价款为 9,995.5576 万元,补偿单价为 122
万元/亩,由丙方全额出资给乙方。
(三)支付方式
上述土地补偿价款分三期支付。具体如下:
1.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补偿款,
为全额补偿款的 50%,即 4,997.7788 万元整。
2.原土地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 15 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补
偿款,为全额补偿款的 30%,即 2,998.66728 万元整。
3.丙方应于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接收土地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支付第三期补偿款,为全额补偿款的 20%,即 1,999.11152 万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甲方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2.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签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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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确认书》,完成地块清理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3.丙方协助甲方、乙方因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手续而出具相关的证明
文件和资料,负责收回地块的日常管理工作、地块重新供应后动工、竣工等监管
工作,协助处理地块的用地纠纷问题,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向乙方付
清土地补偿价款。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如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丙方未向乙方支付补偿款,在此期间本协议涉及的收回
地块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造成协议
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土地补偿价款 15%的违约金。
(2)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已向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补偿款,在此期间本协议
涉及的收回地块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
施,视为乙方违约, 甲、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向丙方返还已支
付的补偿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土地补偿价款 15%的违约金;如乙方迟延返
还丙方已支付的补偿款的,应向丙方支付每日 0.1%的滞纳金,滞纳金从乙方收
到丙方催告返还补偿款的通知之日起计至全部补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
协议的,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承诺导
致本协议无法顺利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土地补偿价款 15%的违约金;甲、丙双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
甲、丙双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由此产生的额外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要
求解除协议的,如丙方已支付部分或全部补偿款,需返还已支付的补偿款;如乙
方迟延返还丙方已支付的补偿款的,应向丙方支付每日 0.1%的滞纳金,滞纳金
从乙方收到丙方催告返还补偿款的通知之日起计至全部补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2.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丙方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或丙方咨询律师法律意见的咨询费、委托律师发函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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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师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3.丙方应按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如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
时间内支付土地补偿价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向乙方支付每日 0.1%的滞纳
金,滞纳金从丙方收到乙方催告支付补偿款的通知之日起计至当期补偿款支付完
毕之日止。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中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和债务重组。
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中关于中山地块的定价,是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同华(广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粤)评报字
(2023)第 017 号)为依据,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
分别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比较法对中山地块进行评估。由于标定地价
系数修正法是按照最新公布的标定地价来计算,标准宗地数量相对较多,容易选
择。对于本次评估而言,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更优于市场比较法,因此,本
次评估最终选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福能东方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账面
价值为6,183.92万元,评估值9,088.85万元,增值2,904.93万元,增值率为46.98%。
经各方协商后,最终确定的收储补偿价格为9,995.5576万元。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战略规划、业务发展以及资金状况,公司接受中山市
土地储备中心与翠亨新区管委会对中山地块有偿收储。
2.翠亨新区管委会提出的收储补偿价格高于评估价值。本次收储完成后,有
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现金流量,支持公司更好地聚焦主业发展。本次土地收储不会
影响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翠亨新区管委会具备履行收储协议约定的能
力,能够按照收储协议约定支付收储补偿价款。
七、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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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土地收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次交易
行为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土地收储事项,鉴于本
次土地收储事项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风险提示
1. 本次交易需经中山市政府或中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福能东方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具体以中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复及福能东方股
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2. 本次交易具体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关于确定福能东方工业用地收储补偿价格的函》;
5. 《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粤)评报字(2023)第017号);
6.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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