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5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超纤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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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投资
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金山区亭卫
南路 8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计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17,296,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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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的 29.374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07,812,3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数的 28.83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9,58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5445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议案等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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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
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当日下午 3 点结束,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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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灏
(盖章)
经办律师:戴慧娟
经办律师:王恩峰
二 O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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