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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有棵树:关于公司及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10-12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ST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3-051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肖四清先生,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章军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下发的《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2023]4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章军:

    据查,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
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2023 年 7 月 21 日披露《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显示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2022 年 8
月 4 日至 2023 年 6 月 23 日期间,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 1,314.16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末净资产的比
例已超过 10%。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事项,直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才对外
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肖四清、董事会秘书章军对公司上述情况
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同时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
披露业务规则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内部报告制度落实和信息披露基础工作,
依法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
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0 号)。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