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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子公司担保的公告2023-08-25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3-031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和202 3

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 子公
司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保函、

信用证及承兑汇票等,各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以银行的授信为准。本次2023 年度申 请综
合授信额度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审议20 24年

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该授信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 使用。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 人签署 在综
合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与贷款等具体事宜,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 信及用 信有

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具体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4日和20 23年4

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近日,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授信并接受全资子公 司东 莞

光韵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光韵达”)担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信及担保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或其下属 分支 机

构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并由全资子公司东莞光韵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 本次授

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授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接受担保事项已经东莞光韵达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 会审

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8790429A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C座1层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
注册资本                49,978.002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侯若洪

成立日期                2005年10月25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激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激光及自动化技术
                        在智能制造领域的系统解决方案,激光器及相关元件、3D打印设备、精
                        密激光加工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智能电子产品、智能自动化设备、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电子测试
                        夹具、模具、自动化、电子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加工装配与销售;提供激
                        光切割、激光钻孔、激光焊接、激光表面处理、激光快速成型、三维打印,
经营范围
                        生产和销售激光三维电路成型产品、激光快速成型产品、三维打印产品、
                        精密激光模板、精密金属零件、陶瓷元器件、复合材料零件及相关电子装
                        联产品;云平台的技术咨询,技术研发;物业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信用等级                A级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86,904,638.51              1,615,760,490.20

负债总额                                     570,097,156.53                496,952,229.9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36,700,000.00                265,904,608.11

         流动负债总额                        436,880,958.96                354,836,005.99
资产负债率                                            33.80%                       30.76%
净资产                                     1,116,807,481.98              1,118,808,260.30

             项目                    2022年度(经审计)            2021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1,924,447.05                152,581,717.52

利润总额                                        -7,718,348.91                5,595,418.11
净利润                                          -6,326,095.18                3,381,349.49

   注:上表数据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报表数据。

    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至今,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除因申请科技转化贷款有抵押和担保外(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披露的公

告),无其它抵押、担保事项;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东莞光韵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受益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2
    被担保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

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
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

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能有效缓解公司日常经营
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担保事项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光韵达给本公司

提供的担保,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是为了帮助公司顺利

取得银行授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额度授信协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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