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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利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19  

                                                    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7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本公告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
不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股份”、“公司”或“本公
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
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
月1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旺路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佩浩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308,264,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76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288,133,37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301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20,131,179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2.466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63,743,293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8097%。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
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1,12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02%;
反对17,138,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604,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28%;反对17,138,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680,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57%;
反对17,584,3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43%;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158,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38%;反对17,584,3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291,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98%;
反对17,972,5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0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5,770,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048%;反对17,972,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0,680,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57%;
反对17,584,3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43%;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158,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38%;反对17,584,3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352,5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06%;
反对19,911,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3,83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622%;反对19,911,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125,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402%;
反对17,138,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8%;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6,604,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28%;反对17,138,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291,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98%;
反对17,972,5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0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5,770,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048%;反对17,972,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252,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69%;
反对18,012,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1%;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5,731,2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428%;反对18,012,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表决结果:同意307,269,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2%;
反对995,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2,748,1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8%;反对995,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炀律师、宋伟鹏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