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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3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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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434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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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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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 18 号 B 栋会议室,由林洺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88,661,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4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3,033,2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9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三)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628,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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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643,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535,2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7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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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516,9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4%;48,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78,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3%。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535,2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7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516,9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4%;48,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78,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3%。

    3、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404,3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8%;179,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7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386,0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46%;179,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2%;78,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3%。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482,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179,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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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464,1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38%;179,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535,2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7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516,9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4%;48,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78,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482,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179,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464,1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38%;179,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639,9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2%;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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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林洺锋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595,0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6%;48,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目
贷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7,306,5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5%;1,355,22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288,18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368%;1,355,225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3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4,559,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45%;14,102,4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5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40,93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3%;14,102,482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97%;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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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7,175,6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2%;1,486,12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157,28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00%;1,486,125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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