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434 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1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 2 法律意见书 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 18 号 B 栋会议室,由林洺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88,661,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4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3,033,25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9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三)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628,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0%。 3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643,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535,2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7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516,9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4%;48,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78,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3%。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535,2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7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516,9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4%;48,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78,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3%。 3、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404,3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8%;179,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7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386,0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46%;179,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2%;78,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3%。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482,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179,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464,1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38%;179,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535,2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2%;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7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516,9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4%;48,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78,1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8,482,4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179,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464,1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38%;179,3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2%;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639,9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2%;4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6 法律意见书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林洺锋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595,01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6%;48,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4%;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目 贷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7,306,5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5%;1,355,22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288,18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368%;1,355,225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32%;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4,559,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45%;14,102,4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5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40,931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3%;14,102,482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97%;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7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7,175,63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2%;1,486,12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157,28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000%;1,486,125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