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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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监察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
当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公司战略、生产、经营、财务收支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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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公司部署和具体审计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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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
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
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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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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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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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
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可
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
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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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相关规
定追究其责任,如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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