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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莱应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26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3-037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7月7日
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5日(星期二)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
(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星期二)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股份数
为235,981,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5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8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306,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5%。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38,287,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1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8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306,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5%。本次会议无股东委托独立董
事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在原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采取
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为李柏桦、厉善红、厉善君、何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
    238,281,70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
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98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00,5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624%;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 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5%。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238,282,105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5,0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7797 % ;反 对 5,080 股 , 占出 席会 议 的 中 小股 股 东 所持 股 份 的
0.2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