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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莱应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0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3-051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
(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股份数
为235,981,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5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9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279,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0%。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38,260,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24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9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279,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0%。本次会议无股东委托独立董
事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在原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采取
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为李柏桦、厉善红、厉善君、何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含通讯方式)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水波先生、李柏桦先生、李柏元先生、厉善君
先生、翁鹏斌先生、李鸿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水波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38,248,422 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7,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8%。
    李水波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柏桦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38,248,422 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7,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8%。
    李柏桦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柏元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38,248,422 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7,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8%。
    李柏元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厉善君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38,248,422 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7,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8%。
    厉善君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翁鹏斌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38,248,422 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7,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8%。
    翁鹏斌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鸿庆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238,248,422 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7,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48%。
    李鸿庆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丽萍女士、周丽娟女士、何锋女士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2.01 选举陈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8,248,422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7,26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8%。
    陈丽萍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周丽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8,248,422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7,26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8%。
    周丽娟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何锋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8,248,422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7,26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8%。
    何锋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郭兴云先生、李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郭兴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38,248,422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7,26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8%。
    郭兴云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李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38,248,422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67,26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48%。
    李俊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莒南县人民政府签订<无菌包装新材
料智能工厂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莒南县人民政府就无菌包装
新材料智能工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本项目预计投资
总金额约10.5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8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莒南县人民政府签
订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38,258,122票,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76,96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0.1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