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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创视讯:制度修订对比表2023-06-22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1、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 第五条 公司住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
招商局光明科技园 A3 栋 C208 单元,邮政编 凤凰社区观光路 2533 号 A2 栋 903-129,邮
码:518000 。                            政编码:518000 。
其它条款未变。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对比表
1、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       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       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
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新增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       备下列条件:
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       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       法规、规章和政策;
注册会计师;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注册会计师;
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       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         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   时承担如下职责:
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
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   事项;
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
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   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
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   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
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     式;
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
                                         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
                                         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
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   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
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
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
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
录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
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   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
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   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
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       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
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         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         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           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
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其它条款未变。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1、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章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户;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资金净额的 20%的(以较低者为准),公司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
式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         资金净额的 20%的(以较低者为准),公司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季度对     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
户存储情况。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次未及时向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     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
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     户。
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
户。                                       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八)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八)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     (九)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九)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
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主要内容。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     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视为共同一方。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第九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
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公司在     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公司在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   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经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   范围内,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
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或   核,最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公司高级管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人员批准后予以执行;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
                                         围的,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使用
行权限和程序如下:                       募集资金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的(包括但不限
(一)申请:项目资金使用部门根据项目资   于研发费用中的研发人员工资),为便利财
金需求的具体情况,向公司战略发展部提出   务及账务处理,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公
资金需求申请并抄报财务部。               司章程》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司以自有
(二)审批:战略发展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资金先行垫付,并于一定时间后与募集资金
计划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其资金需求的合     等额置换。
理性,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总经
理批准后报财务部,财务部从专户拨付资
金。
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支
付公司员工工资的(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
中的研发人员工资),为便利财务及账务处
理,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
求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垫
付,并于一定时间后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根据要求在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根据要求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等情   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批准及
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   项目实施等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
能按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项目实施部   影响,项目不能按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
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   项目实施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总
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经理、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出现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董事会应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形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董事会应当调整   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
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董事会应当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
形的,董事会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形的,董事会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    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
实施该项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最近一    实施该项目,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                                    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
年。                                      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 50%。                                  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
形。                                      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所并公告改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
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      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    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
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    见。
投向,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因。
期限。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期限。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施。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施。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其使用     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
情况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免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在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第二十七条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入 )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该 项目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由董              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公司财务              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公司财务
部编制。                                            部编制。
增加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
                                                    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增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并完
                                                    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
                                                    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能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保本型产品;
                                                    (二)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增加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
                                                    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
                                                    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
                                                    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金专户管理。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即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即实际募集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的使     部分)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
用计划,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     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     程序,并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
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
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     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
额;                                       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
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   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       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
示(如适用);                             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       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见。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超募资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
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                       删除

新增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还应在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                   删除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                   删除
第四十九条                               删除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
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合,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
                                         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披露。
新增                                     第四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
                                         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
                                         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新增                                     第四十二条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
                                         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新增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
                                         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
                                               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
                                               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
                                               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
                                               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删除
其它条款未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
                               度》修订对比表
1、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           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间等):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时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间。                                      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深交所和
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馈确认结果。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    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    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 2 个交易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两个交易日
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    内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日期、数量、价格;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
                                          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公告前十日内;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
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间。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
间。                                        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      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
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
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      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
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      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
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      做好后续管理 。
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      申请解除限售。
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
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其它条款未变。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1、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
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      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
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证券法》、《深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
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                有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目建设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
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              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
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托理财。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               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进行相
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              关环境分析和调查,收集信息,考察市场,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积极与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司等金融机构沟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
进行审批:                                          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审议批准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 应根据             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事、监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求发表意见。                                        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本制度第一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
条所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
                                           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
                                           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
                                           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删除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
包含以下内容:                             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种类、目的、
方式、期限等;                             金额、方式、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增加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
                                           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
                                           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
                                           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
                                           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删除
其它条款未变。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