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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电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3-12-22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

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有关授权日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成就。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51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为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 43.2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1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037.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