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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5-30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3-026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
(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涉及金融机构的担保额
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95,500 万元,担保期限均为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2023-019)。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分别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埭支行(以下简称“苏州
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能电子”)向苏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智能电子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公司对智能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000
万元,智能电子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21,000 万元。

    上述对智能电子提供的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根据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
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苏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埭支行

    3、债务人: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
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
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
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
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
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
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
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
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
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浦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债务人:苏州市吴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
 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112,500 万元,公司及
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2,936.35 万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9%,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亦
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苏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浦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