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15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秦科技”)、湖南同有
飞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同有”)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主要是为满足
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鸿秦科技、湖南同有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整体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鸿秦科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申请授信额
度事项,向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满足鸿
秦科技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鸿秦科技生产经营稳定,
具备充分的偿债能力,公司为鸿秦科技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不利影响,且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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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