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 2023 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
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事项依据
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事项。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同有”)本次申请
银行授信,主要是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湖南同有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的要求。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整体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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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宏 陈守忠 王永滨
签字日期: 202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