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3-080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500号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伟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人,代表股份数量 817,889,8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855%。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量 724,683,076 股,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数量 93,206,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08%。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数量 93,283,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6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 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为 : 同意 817,685,710 股, 占 出席 会 议 所有 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99.9750%;反对 203,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079,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7812%;反对203,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7%;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52,419,9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9953%;反对 65,468,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46%;弃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3,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29.8159 % ; 反 对 65,468,8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0.183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2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52,419,91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9953%;反对 65,468,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46%;弃 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3,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29.8159 % ; 反 对 65,468,89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0.183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817,878,3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6%;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271,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877%;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