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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5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颜煜、张畅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23.SZ
注册资本                                      1,244,627,862.00 元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滨湖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滨湖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瑾
实际控制人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张超
联系电话                                         027-81929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1、尽职推荐工作
                        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情况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6 日、2023
况                      年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2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6 日、2023
                        年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于《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 行 人 2020 年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情况
                        1,482,911,073.16 元,投资于“mini/Micro LED 的研发与制造项目”
                        和“GaN 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项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18,975.31 万元,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余额为 9,953.07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股东
股东大会情况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
                        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灿光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
                        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对华灿光电在
意见情况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华灿光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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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对华灿光电在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 年度华灿光电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2 年度,华灿
       光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
       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
       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
       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对发行人收购天津格盛科
       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
       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
       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对发行人与珠海华发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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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对发行人拟投资设立先
       进半导体研究院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发表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
       交易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相关授权有效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
       易尚须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将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定价机制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预计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预计 2023 年度
       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
       灿光电预计 2023 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

                        5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监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
       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
       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再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再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再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6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5)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
       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其他
           (1)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
       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
       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对发行人拟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综上所
       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
       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
       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华灿光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5)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对发行人使用银行承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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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
       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
       机构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对发行人全部归还募集资
       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全部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再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全部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对发行人拟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
       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
       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
       荐机构对 2022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
       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证券
       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9)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对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①New Sure Limited 与京东方签署《股份表决权管理协议》,不存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情形。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并基于审慎原则,
       New Sure Limited 与京东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②在京东方完成本
       次认购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和一方严重违约外,其他情况下均需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予以解除,根据相关协议安排,New Sure
       Limited 不存在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权利,也不存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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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表决权的可能性。《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已对争议解决机制及
       违约责任作了具体安排,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华实控股已出
       具《关于不谋求华灿光电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和谐芯光亦与京
       东方签署《协议书》约定不谋求华灿光电控制权;③华实控股作
       出的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已对其违反承诺的责任作出
       明确约定,该等约定具有较强约束力。华实控股作出的关于不谋
       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在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不可撤销。本
       次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存在其他阻碍;④本次发
       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华实控股变更为京东方,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珠海市国资委变更为北京电控,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相关协议及承诺有效期内,且各
       方遵守协议约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公司控制权具有稳定性。
           (10)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对发行人全部归还募集
       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全部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再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全部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拟开展远期结
       售汇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
       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
       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 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证券
       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1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金融服务协议
       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财务
       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
       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
       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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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
                         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申请 2022 年度向特定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由张畅、李金虎变更
                                       为颜煜、张畅。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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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
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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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   煜               张   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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