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5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颜煜、张畅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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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23.SZ
注册资本 1,244,627,862.00 元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滨湖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滨湖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瑾
实际控制人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张超
联系电话 027-81929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1、尽职推荐工作
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情况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6 日、2023
况 年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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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6 日、2023
年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于《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 行 人 2020 年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情况
1,482,911,073.16 元,投资于“mini/Micro LED 的研发与制造项目”
和“GaN 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项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18,975.31 万元,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余额为 9,953.07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股东
股东大会情况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
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灿光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
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对华灿光电在
意见情况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华灿光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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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对华灿光电在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 年度华灿光电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2 年度,华灿
光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
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
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
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对发行人收购天津格盛科
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
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
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对发行人与珠海华发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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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对发行人拟投资设立先
进半导体研究院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发表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
交易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提请股东大会延
长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相关授权有效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
易尚须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将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定价机制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预计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预计 2023 年度
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
灿光电预计 2023 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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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监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 2023 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
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
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再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再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再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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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5)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
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其他
(1)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
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
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对发行人拟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综上所
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
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
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华灿光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5)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对发行人使用银行承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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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
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
机构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对发行人全部归还募集资
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全部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再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全部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对发行人拟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
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
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
荐机构对 2022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
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1 年度证券
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9)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对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①New Sure Limited 与京东方签署《股份表决权管理协议》,不存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情形。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
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并基于审慎原则,
New Sure Limited 与京东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②在京东方完成本
次认购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和一方严重违约外,其他情况下均需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予以解除,根据相关协议安排,New Sure
Limited 不存在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权利,也不存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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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表决权的可能性。《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已对争议解决机制及
违约责任作了具体安排,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华实控股已出
具《关于不谋求华灿光电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和谐芯光亦与京
东方签署《协议书》约定不谋求华灿光电控制权;③华实控股作
出的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已对其违反承诺的责任作出
明确约定,该等约定具有较强约束力。华实控股作出的关于不谋
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在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不可撤销。本
次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存在其他阻碍;④本次发
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华实控股变更为京东方,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珠海市国资委变更为北京电控,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相关协议及承诺有效期内,且各
方遵守协议约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公司控制权具有稳定性。
(10)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对发行人全部归还募集
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全部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再次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全部归还募集资金及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拟开展远期结
售汇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
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
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对 2023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证券
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13)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金融服务协议
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财务
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
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
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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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
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申请 2022 年度向特定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由张畅、李金虎变更
为颜煜、张畅。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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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2020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
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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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 煜 张 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