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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宜安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1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间的资金管理亦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
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
务部、审计部应将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作为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方式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
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
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依法回避,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如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
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