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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1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包括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生产总监、销售
总监、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及外部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
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
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4、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
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照其所担任的工作岗
位领取薪酬。
    (四)公司监事不再另外领取监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基本薪
酬综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绩效薪酬根据绩效目标,结合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
综合考核后发放。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一次
性发放。
    在公司领取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
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
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最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
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