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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宜安科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1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内部控制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特别紧
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代行其
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负责日常工作部门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决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