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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恒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8-03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
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期货交易所有关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仅
用于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
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
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碳
酸锂、镍、钴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
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
间;

    5、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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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
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制度,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明确报
告类型、内容、时间及频率,明确从事此业务的每一岗位和相关人员在组织中的
报告关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公司期货业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
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董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
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




          业务交易       业务核算         风险监督员           信息披露
                                          稽核审计员           档案管理
                                          合规管理员


         指令下达            资金调拨
         (交易员)          会计核算
           AB 岗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具体负责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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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决策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采购、财务、销售、审计业务部门的
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套期保值业务会议,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下设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作为其日常办
事机构,管理小组可由副总裁、采购、财务、销售、审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
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总裁授权副总裁,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的具体职责为: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整理套期保值结算数据,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
用和持仓情况的监督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和程序进行监督和
评价,及时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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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参与审核套期保值方案,严格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标的是否与公司产品相
符;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就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制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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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根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和市场情
况,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
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
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结合现货生产、销售情况和市场因素,制
定保值操作方案,经风险监督员评价后,报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审核批
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结算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
员。

    第二十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
下达指令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员将期货公司提供的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结算单传给结算员,
结算员核查无误后,则由交易确认员在账单上签字;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三
十七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负责人、风险监
督员和交易员。

    第二十二条 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
即报告公司总裁。

    第二十三条 结算员将结算单传递给资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
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
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
来进行核对。

    交易员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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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
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员、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
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投资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
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开展计划,控制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中的各项风险;

    (二)合理设置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三)建立公司的期货业务的审批制度及业务流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
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
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
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
递;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的选择、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签署

    (一)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小组充分评估、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
的期货公司,评估内容包括:注册资本、年检情况、盈利状况、研究水平、管理
能力、业务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风险监督员做好上述审查工作,并将随时了
解的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总裁,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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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
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
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
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
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市场风险、交易风险管理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执行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不得超过套期
保值额度,在止损限额内严格止损,根据授权范围内对操作方案进行调整;

    (二)交易品种出现连续涨跌停板、交易所强制减仓或提高保证金等情况,
影响交易超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授权处理范围的,根据情况提出解决方
案报总裁审批后执行;

    (三)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按方案正常交易时,交易员应紧急上报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及风险监督员;

    (四)当出现错单时,交易员应及时上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负责人
及风险监督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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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超过伍佰万
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因价格异常波动导致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弥补亏损,需
要继续追加保证金时,根据公司现金流情况,制定平仓或追加资金的解决方案,
经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负责人、财务总监、总裁会签批准后实施。若在期
货公司要求追加保证金的时限前不能完成批准流程并将资金追加到位,则总裁会
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可以决定立即执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之后
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稽核审计专员应制作套保业务日
报表,及时向风险监督员和总裁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浮动盈亏等。

    2、审计部作为期货风险监控部门,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可能产生的各种风
险进行监控,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报告公司总
裁、董事长。

    3、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总裁报告:

    (1)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需要追加资金;

    (2)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持仓头寸亏损达到总保证金的 30%;

    (3)期货账户交易情况与公司套保计划不符。

    4、公司套保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保业务发生亏损或
者出现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证券部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出现风险后,应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1、期货风险监控部门对风险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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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现风险后,风险监督员向总裁报告;

    3、总裁根据公司情况,制定风险紧急处理方案;

    4、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执行风险处理方案,并对风险处理结果进行
评价。

    第三十七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
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
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
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
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从业人员、风险监督员,对
从事期货业务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轮换与强制休假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
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期货
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
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其他突发事件,影响到正常交易的,按照第十一章应急
处理预案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至少 15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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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期货交
易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
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设合规管理员一名,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兼任。
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合规管理员要求有丰富的经济及管理经验、
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规管理员独立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直接对总
裁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合规管理员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总裁监督期货业
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合规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公司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监督公司执行内部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三)定期审查交易部门的相关业务记录,定期审查公司境内期货交易风险
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
见并报告;

    (四)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公司的期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提出相应的修
改意见;

    第五十一条 合规管理员按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境内期货业务合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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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完成季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司
总裁。

    (二)在上半年结束后二十日内完成上半年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
公司总裁。

    (三)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将合规检查报告上报公
司总裁。

                             第十章 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
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五十三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
行业相关法规及期货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五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或电话委托期货公司交易。

    第五十五条 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
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五十六条 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
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交易员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和公司总裁,
会同制定风险处置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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