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第 124 号 致: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 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江苏省苏州市常 熟碧溪街道电厂路 19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合计 167,24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425,035,113.00股的39.347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0,064,9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42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 代表股份127,176,1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21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4,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34%。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 过网络投票10人,代表股份524,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34%。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3.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六项,均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案,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 总表决情况 167,211,900 29,200 0 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 1 其中中小投资者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95,393 29,200 0 的议案》 投票情况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 总表决情况 167,211,900 29,200 0 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 2 其中中小投资者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95,393 29,200 0 的议案》 投票情况 《关于<常熟市天银 总表决情况 167,211,900 29,200 0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3 其中中小投资者 2022 年 年 度 报 告 > 及 495,393 29,200 0 年报摘要的议案》 投票情况 4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 总表决情况 167,211,900 29,200 0 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 4 其中中小投资者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495,393 29,200 0 议案》 投票情况 《关于常熟市天银机 总表决情况 167,212,900 29,100 0 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 5 其中中小投资者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495,493 29,100 0 议案》 投票情况 总表决情况 167,211,900 29,200 0 《关于续聘2023年度 6 其中中小投资者 审计机构的议案》 495,393 29,200 0 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 宋修文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李寿双 吴晓红 日期: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