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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土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5-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顾东伟                  联系电话:010-85142899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培兵                  联系电话:010-851428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不适用
                                        (国金证券于2023年2月7日接替原保荐机构承担持续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职责,于2023年度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工作;
                                          2022年度信息披露审阅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不适用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国金证券于2023年2月7日接替原保荐机构承担持续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督导职责,于2023年度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工作;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022年度信息披露审阅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2022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2022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2022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5.现场检查情况
                                        0次(原保荐机构已完成对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保
(1)现场检查次数                                    荐工作现场检查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次(2022 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2022年相关工作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2)培训日期                                     2022年12月23日由原保荐机构执行
                                         1、新《证券法》的修订历程和修订内容、对于目前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意义、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责
                                         任条款解读、包括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
                                         监管形式、概念及要件、法律责任、相关案例解读。
(3)培训的主要内容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创业板注册制的最新监管政策规定。
                                         4、结合近期市场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以及违规案例
                                         启示等方式传达最新的监管动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无                              不适用
等)
10.公司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无                              不适用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拓明科技2015 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24,072.00 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1,763.25 万元,未完成
                                                利 润 为 2,308.75 万 元 , 盈 利 预 测 完 成 率 为
                                                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江勇和北京
                                                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宋永清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具体内容详见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北京拓
                                                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53)、《关于
1.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常青、宋永清、            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
王广善、江勇及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            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 100、2019-
司承诺2015 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 31日            108)、《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期间,拓明科技2015年度、2016 年度、             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和《关于
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 的合       否    北京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
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19 年 6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            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
万元、5,200 万元、6,760 万元、8,112 万          于2014 年收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宋
元。                                            永清作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 《盈利预测及补
                                                偿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
                                                分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公
                                                司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
                                                购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
                                                令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补偿现金4,817,761.16 元、
                                                补偿东土科技公司股票2,701,549 股,返还现金
                                                分红291,767.29 元,支付违约金800 万元;判令
                                                宋永清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
                                                1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 年12月13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 0107
                                                民初175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
                                                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
                                              技 现 金 补 偿 4,817,761.16 元 , 股 票 补 偿 数量
                                              2,701,549 股,返还 现金分红 291,767.29 元并给付
                                              违约金1,842,400 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10
                                              万元;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
                                              求。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 年1月2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4月
                                              27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
                                              京01民 终19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7 元,由
                                              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
                                              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
                                              民法院执行款 278,892.15 元,宋永清所持公司
                                              2,701,549 股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2.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李平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于同业竞    是                         不适用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3.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李平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于股份限    是                         不适用
售承诺。
4.再融资时所作承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宁波
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
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维平、郭金胜做出的股份限售承    是                         不适用
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6个月内(2022 年1月17日至 2022
年7月17日),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所认购
的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23年2月7日,东土科技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东土科技
                                 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金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证券承接,东土科技保荐机构变更为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
                                 变更为顾东伟、赵培兵。上述变更事项详见东土科技于2023
                                 年 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7)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5号”《关于
                                 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决定》及整改情况(1)具体情况2022年5月23日,深圳证监
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局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5
事项及整改情况                   号”《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你分公司及所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人员兼任运营负责人、营销
                           人员管理不到位、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不充分等问题”,
                           深圳证监局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2)整改情况该事件发生后,国金证券深圳分公
                           司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了深圳分公司及下辖营
                           业部的合规管理,同时,对分公司合规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
                           了梳理明确,目前已按照监管要求落实了员工营销行为监
                           测、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等方面的整改工作。
                               2022年3月10日,深交所针对东土科技在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
                           了加强事后监管,对东土科技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
                           施。2023年2月23日,针对东土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
                           交易的问题,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东土科技出具监管
                           函。东土科技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后,认真总结并吸取经
                           验教训,积极整改,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东伟            赵培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