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1-30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设置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 5
第五章 会议提案....................................................................................................................... 7
第六章 会议召开....................................................................................................................... 7
第七章 会议表决..................................................................................................................... 10
第八章 会议记录与决议......................................................................................................... 11
第九章 附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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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
议事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大会负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
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设置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的独立董事
应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将产
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在 60
日内完成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将产生的空缺。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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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期结束前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并
保管董事会印章、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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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十五) 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和其人员设置,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八) 对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以外的公司对外提供保证、
质押、抵押或类似的责任、承诺做出决议;
(十九)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低于 30%的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事项;
(二十一) 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交易作出决议;
(二十二) 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作出决
议;
(二十三) 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作出决议;
(二十四) 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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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交易作出决议;
(二十五) 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作出决
议;
(二十六) 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情况下,对仅达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
十三)项或第(二十五)项规定的标准的交易作出决议;
(二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八) 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二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如按前款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五)项规定的事项同时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在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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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对外
投资,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
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全体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第十三条(不含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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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于公司法定住所或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召开。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于会议召
开 10 日和 2 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非专人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缩短董事会的通
知时间,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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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
议文件,发送会议通知,承办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完成会议记录
及会议决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
时向董事提供足够资料,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五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就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提交
会议提案。
监事会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交会议
提案。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案。
第二十一条 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
同时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董事会秘书汇集,经董事长同意,可随会议通知
同时或在会议召开之前,送交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审阅。
董事长在做出决定前,可视需要征求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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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会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信息,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四)委托人认为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第二十七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二名其他董
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五)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八条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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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
加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就相关提案发表
意见时应事先声明身份,并仅以该声明的身份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在会前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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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
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
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
可以经董事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
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财务资
助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的董事会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
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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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
分配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董事会再对
定期报告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供董事
会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八章 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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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议程;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对于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未参加该次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在会议决议公开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记录和服务等人
员对决议内容负有严格保密义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音像资料、董事签署的书面传阅议案、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
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形成,即由责任人负责实施。董事会有权以下列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一)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经常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
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忠实转达到有关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二) 董事长和总经理视需要就其负责检查的董事会决议实施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三)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
者提出质询;
(四)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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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如本规则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冲突的,该条款述及的事项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 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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