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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杰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18  

证券代码:300373             证券简称:扬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路 68 号扬杰科技 5 号厂
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梁勤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2 人,代表股份 262,869,4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49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56,471,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674%;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6 人,代表
股份 6,397,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6%。
    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37 人,代表股份 6,915,60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2%。
    3、境外发行证券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持
有人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517,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表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2,586,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4%;
反对 9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32,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097%;反对 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3723%;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813,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62%;
反对 5,868,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3%;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59,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297%;反对 5,868,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84.8522%;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262,597,3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5%;
反对 8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43,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658%;反对 8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2161%;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262,595,8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9%;
反对 8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42,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441%;反对 8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2378%;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 262,601,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9%;
反对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47,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208%;反对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1611%;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262,604,3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2%;
反对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50,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670%;反对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1149%;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262,601,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9%;
反对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47,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208%;反对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1611%;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262,600,8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8%;
反对 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47,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164%;反对 8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1655%;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2,605,9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8%;
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187,9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52,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902%;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917%;弃权 187,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1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颜爱中律师、唐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