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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翎股份: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公告2023-08-30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总裁变动的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裁
王志方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为准确把握公司发展方向,更好地落实公司发展战
略,集中精力为公司的中远期发展布局谋篇,王志方先生决定辞去公司总裁职务。
王志方先生辞去总裁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王
志方先生的辞职报告在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王志方先生总裁的职务原定任期
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 。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日 , 王 志 方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03,173,1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1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志方先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其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所做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认为王志方先生不再担任总裁职务且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能够
更加集中精力专注于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发展战略的落实,有利于公司
的中长远发展。公司及董事会对王志方先生在担任总裁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
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公司总裁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日常运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
事长王志方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同意聘任王东先生为公司总裁(简历见附件),负责全面主持公司总体经
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聘任王
东先生为公司总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王东先生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本次任职调整有利于公司强化流
体管路事业部和密封件事业部主业发展,统筹资源,拓展汽车零部件产业链,
特别是上游集成零部件开拓及下游市场开发,提升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
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王东先生简介



    王东,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经济管理

专业。自 1992 年起曾任威海市铁路工贸公司济南分公司经理,石岛集团有限公

司第一冷藏厂厂长助理,石岛集团有限公司冷藏厂厂长,荣成市华东进出口有限

公司保税仓库总经理,荣成石岛旅游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旭宝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助,九州盛世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高途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裁。

    王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