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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来股份: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仲裁的进展公告2023-05-17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私募基金理财事项所涉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起的相关仲裁案件(2021)沪仲案字第
0524号(正帆1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正帆2号相关)已收悉相
关裁决文书,后续将进入裁决执行阶段。正帆1号、正帆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
本金共计10,160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仲裁裁决部分
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若该裁决执行落实到位,则将对公司利润有正面影响。




    一、基本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针对私
募基金理财发生亏损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了仲
裁/诉讼。公司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起的仲裁案件分别为(2021)沪仲
案字第0528号(腾龙1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5号(腾龙4号相关)、
(2021)沪仲案字第0524号(正帆1号相关)、(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正
帆2号相关);公司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分别为(2021)苏0581民
初927号(腾龙1号相关)、(2021)苏0581民初1927号(正帆2号相关)、(2021)
苏05民初201号(正帆1号相关)。

    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
12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31日、2022
年2月8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8月26日、
2022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正帆1号、正帆2号相关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对公司与
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方际正帆1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4号、《正帆
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项下争议(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
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具体仲裁裁决结果如
下:

       (一)(2021)沪仲案字第0524号(正帆1号相关)仲裁裁决结果

    1、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中
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41,708,043.69元。

    2、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就“方际正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
募基金”继续履行终止清算义务。

    3、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中
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3,5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14,955元(已由公司预缴),由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30%即人民币124,486.50元、由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担70%即人民币290,468.50元;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
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人民币
290,468.50元。

    5、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正帆1号相关)仲裁裁决结果

    1、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中
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9,120,000元。
    2、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就“正帆顺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继续履行终止清算义务,并根据该基金清算完成后的财产状况按照《正帆顺风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向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进
行分配。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该分配所得的财产金额,应与上述
第一项裁决主文中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进行扣除或冲抵。

    3、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中
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3,5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11,030元(已由公司预缴),由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30%即人民币93,309元、由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70%即人民币217,721元;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向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人民币217,721元。

    5、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仲裁所涉的正帆1号、正帆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本金共计10,160
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末将该笔基金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仲裁裁决,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公司持有基金份额*0.7/
份”计算向公司赔偿的损失共计约7,082.80万元。若本次裁决执行落实到位,则
将对公司利润有正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2021)沪仲案字第0524号裁决书;

    2、(2021)沪仲案字第0526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