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29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
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
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2、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作废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
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批股票锁定期届满暨考核指标达成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批股票锁定期已届满且考
核指标已达成,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第一期、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第一期、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事宜已经出席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同意,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在表决时已履行了
回避义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
长18个月,延长至2025年6月18日;同意将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8个
月,延长至2025年9月16日。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绍志 余学功 张天舒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