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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防务: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3-08-29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编:400023
    5-1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3 8879 8388 传真/Fax : +86 23 8879 8300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3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天和

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和防务”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注销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天和防务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

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

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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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声明如下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和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

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注销

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申报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经办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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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西安天和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对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公司授予的股

票期权总量保持不变,为 1,50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135 名调整为 127 名;此

外,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1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 万份

股票期权。

    5.   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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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6.   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对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

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其余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原激

励对象中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拟

对以上 12 名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51,000 股进行注

销。

       (二)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即考核年度 2022 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目标为:公司 2022 年净利润目标值为 3 亿元,触发值为 2.1 亿元。公司未达

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

由公司注销。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239 号),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1,256,571.92 元,不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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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业绩考核指标。

    因此,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注销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共

计 115 名(不含已离职人员),对应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为 4,364,700 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申

请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申请办理股票期权注

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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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熊   力                                   吴林涛



                                             经办律师:

                                                          黄    倩




                                                      202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