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0
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 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 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见书
致 : 汉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
集团”)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
团 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宇集团
《 章 程 》 的规 定,就 本次股 东大会的 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 集 人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 据 《 股 东 大会规 则》第五 条的要 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汉宇集团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宇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 点 、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
市 高 新 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汉宇集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
集团董事长石华山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股 东 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 同 )共计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4,332,108 股,占汉宇集团股
份 总 数 的 38.8610%。其中:
1、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人,均为 2023 年 12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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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股份数为 231,890,908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38.4562%。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参 加 投 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41,200 股,占汉
宇 集 团股份总数的 0.4048%。
(三)汉宇集团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 》《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 次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 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413,108 股同意、918,9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6078%、0.3921%、0.0000%。
2、 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451,008 股同意、881,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6240%、0.3760%、0.0000%。
3、 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2,880,708 股同意、1,451,3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3806%、0.6193%、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 大 会 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 、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股 东 大 会规 则》等 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 表 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 东 君信经纶君厚 律师事务所 律 师:戴 毅
负 责 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