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319 号 二○二三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3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3 四、发行人的设立的补充核查....................................................................................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6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补充核查........................................................................ 7 八、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8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的补充核查..................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 27 十九、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27 二十、结论意见.......................................................................................................... 27 4-1-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票发行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 项,参与相关工作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43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 [2023]第 024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6 月 7 日下发《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20090 号),本所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 发字【2023】第 0318 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释义变更为“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连续期间,除“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释 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4-1-2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决议等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就本次发 行的相关事宜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发行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 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以下方面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4-1-3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 2020 年、 2021 年和 2022 年的财务报表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不 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 年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王廷春先生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4-1-4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267.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并非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非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廷春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王廷春出具的承诺 函,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将继续保证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业务上保持独立,确保发行人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 独立;将继续遵守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相关内控文件的规定,规 范关联交易行为、避免同业竞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王廷春先生,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先生,定 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且发行价格高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每股一元的 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 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 4-1-5 法律意见书 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 条之规定。 (六)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11,759,601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3、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 金,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 18 个月,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的补充核查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验资、创立大 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 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 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 (一)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 4-1-6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王廷春 106,914,769 28.89 2 赵伶俐 21,116,620 5.71 3 柴长茂 11,755,825 3.18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 4 9,331,700 2.52 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南方医药保健 5 7,504,300 2.03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赵玉兰 6,183,300 1.6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精准医疗 7 5,821,800 1.57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 8 4,630,620 1.25 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产业升级 9 3,289,400 0.89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鹰医疗健康产业 10 2,793,548 0.7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王廷春及其配偶赵伶俐与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三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370,045,373 股,王廷春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106,914,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89%;通过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33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2%;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116,246,469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31.41%。王廷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赵伶俐、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费米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7,363,0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12%。王廷春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廷春质押所持公司股份 1,435 万股。除王廷春持有的 1,435 万股已质押外,王廷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补充核查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自首次公开 发行后的股本及演变情况。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 4-1-7 法律意见书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如下: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发行人总股本由 368,717,683 股增加至 370,045,373 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 7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1,061,760 份,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13 日至 2024 年 6 月 5 日。 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交所审核通过,且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和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合计自主行权 527,690 股。 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800,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完成了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由 368,717,683 股变更为 370,045,373 股。 本次股本变动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及其演变均已根据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4-1-8 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经营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除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香港永禾、在美国设立的控股孙公司美 国汉佛莱、博创医药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博济医药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715.05 万元、31,464.99 万元、41,105.99 万元和 22,557.68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营业收入分别为 98.73%、97.05%、97.02%和 97.0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情况。经 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存在以下变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变化情况 珠海四月南风医疗科技合伙企 董事、副总经理朱泉控制的企业,该企业于 2023 1 业(有限合伙) 年 5 月 11 日设立 2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华毅之配偶担任高管的企业 3 宁乡市睿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康持股 50%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陈青之女陈于一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 4 深圳市科南软件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4-1-9 法律意见书 博济投资参股企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成立, 东莞松山湖博创生技创业投资 5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博济投资认缴出资比例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交易 2023 年 1-6 月 关联方 内容 金额 占比(%) 哈尔滨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 临床研究服务、生物样 2.67 0.03 有限公司 本储存服务 北京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 临床研究服务 18.11 0.18 限公司 广州博峰微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研发 19.50 0.20 合计 40.28 0.40 2、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交易 2023 年 1-6 月 关联方 内容 金额 占比(%) 哈尔滨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 临床研究服务 - - 有限公司 临床前研究服务、临床 北京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 研究服务、其他咨询服 71.28 0.31 限公司 务 临床前研究服务、其他 广州博峰微球科技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 66.65 0.29 临床前研究服务、临床 广州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服务、技术成果转 125.67 0.54 化服务 广州维奥康药业科技有限公 临床前研究服务 - - 司 合计 263.60 1.13 3、关联租赁 4-1-10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3 年 1-6 月 广州华圣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室 0.81 广州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室 0.33 广州博峰微球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室、厂房 18.62 博峰微球除租赁公司办公室用作日常运营外,于 2023 年 4 月起租赁重庆博 济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项目名称 时间 金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3 年 1-6 月 360.88 5、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往来款具体情况如下: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06.30 广州华圣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 哈尔滨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 34.33 公司 应收账款 北京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 1.50 司 广州博峰微球科技有限公司 47.50 广州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4.15 合计 107.48 哈尔滨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 43.52 公司 预付款项 北京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 - 司 合计 43.52 哈尔滨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 18.36 合同资产 公司 广州博峰微球科技有限公司 17.00 4-1-11 法律意见书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06.30 广州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20.00 合计 155.36 其他应收款 王风滩 - 合计 -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06.30 哈尔滨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 - 公司 应付账款 北京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 3.00 司 合计 - 哈尔滨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 10.49 公司 北京舒曼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 6.99 司 合同负债 广州博峰微球科技有限公司 3.27 广州康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61.26 南京典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23 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4.15 合计 203.37 天津汉思睿智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 其他应付款 TAO TOM DU(杜涛) - 王廷春 50.00 合计 - 2020 年 9 月 7 日,博济医药与广州市科技局、广州市天河科技工业和信息 化局签署《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合同书》,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将相关补贴拨付至博济医药,博济医药应付王廷春 50 万元为根据该 合同应向王廷春拨付的领军人才补贴经费。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4-1-12 法律意见书 (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 化。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境内专利情况如下: 序 授权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公告日 一种中药组合物及 其在制备具有治疗 1 博济医药 发明专利 ZL202210584004.3 2022.05.27 2023.08.08 肺炎作用的药物中 的应用 2 深圳博瑞 一种喉镜 实用新型 ZL202223475361.0 2022.12.26 2023.06.27 (四)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4-1-13 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运营设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拥有的主要运营设备为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上述主要运营设备均为发行人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购买。 (九)物业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物业租赁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地点 实际用途 租赁期限 号 方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广州高新区科技控 博济 2021.12.15 至 1 60 号 8 楼 08、09、10、 办公 股集团有限公司 医药 2026.12.14 11、12、13 单元 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博济 2022.04.20 至 2 686 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办公 有限公司 医药 2024.06.19 写字楼 19 层 1902 室 新创优佳(天津) 博济 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 309 2022.05.05 至 3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 办公 医药 号环球置地广场 1602 2024.05.04 司 长沙市玉兰路 577 号达美 博济 2022.04.25 至 4 苏星/杨辉 苑 3 栋 4 栋塔楼、3 栋 4 办公 医药 2026.04.24 栋裙楼及地下室 447、448 成都市高新区和民街 16 阿斯利康医药(成 博济 号生物医药创新孵化园 2022.10.01 至 5 办公 都)有限公司 医药 11 号楼(E11 栋)503 房 2024.09.30 间 6 个工位 成都星粤商业管理 博济 青羊区过街楼 17 号 1 栋 3 2023 年 3 月至 6 办公 有限公司 医药 单元 3102 2025 年 3 月 博济 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 2023.03.01 至 7 李书明 办公 医药 277 号 A 单元 1702 室 2026.03.01 北京市文化用品有 北京 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 2023.01.01 至 8 办公 限公司 博济 116 号(百荣嘉园)5 号 2025.12.31 4-1-14 法律意见书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地点 实际用途 租赁期限 号 方 楼 4 层 B401-03 、 B401-04 、 B401-06 、 B401-08 上海张江生物医药 砝码 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 2022.02.08 至 9 办公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斯 780 号 1 层 101 室 2024.02.07 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 经开区常青商务服 博济 2023.06.15 至 10 光新城 B 区 1 栋 2 单元 办公 务中心 投资 2024.06.14 3-1 号 深圳市智联泰创新 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 深圳 研发、办 2021.04.01 至 11 产业园管理有限公 福保社区海虹道 1 号综合 博瑞 公 2027.06.30 司 信兴仓储一栋三层 昆山市工业技术研 究院小核酸生物技 旭辉 昆山市小核酸所元丰路 研发、办 2020.09.12 至 12 术研究所有限责任 检测 168 号研发楼 301 单元 公、生产 2023.09.11 公司 昆山市工业技术研 究院小核酸生物技 旭辉 昆山市小核酸所元丰路 研发、办 2023.08.09 至 13 术研究所有限责任 检测 168 号研发楼 302 单元 公、生产 2024.08.08 公司 昆山市工业技术研 昆山市小核酸所元丰路 究院小核酸生物技 旭辉 研发、办 2020.09.12 至 14 168 号生物楼 105、106-1、 术研究所有限责任 检测 公、生产 2023.09.11 106-3 单元 公司 北京融德星维管理 九泰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2 2023.04.01 至 15 办公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药械 号 1302 房 2024.03.31 重庆巫山移民产业 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 重庆 2020.09.16 至 16 园开发建设有限公 新园大地企业公园 C14、 生产 博济 2023.12.31 司 C15 单元 林客社(江苏)企 南京 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 189 2022.07.01 至 17 办公 业管理有限公司 禾沃 号 6 楼 602 室 2024.04.3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 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原材料及服务采购合同,和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 单笔合同金额在 1,500 万元及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 委托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日期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方 (万元) 博济 普蕊斯(上海) “甲磺酸帕拉德福 1 1,314.86 2020.07.09 合同执行完毕 正在履行 医药 医药科技开发股 韦片”III 期临床试验 4-1-15 法律意见书 委托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日期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方 (万元) 份有限公司 现场管理服务 “甲磺酸帕拉德福 博济 广州华银医学研 2 韦片”III 期临床试验 1,013.29 2020.03.04 合同执行完毕 正在履行 医药 究所有限公司 中心实验室服务 博济 山东步长制药股 3 脂衡颗粒技术转让 986.00 2016.07.26 合同执行完毕 已履行 医药 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舒曼德医 博济 多索茶碱片一致性 4 药科技开发有限 810.30 2018.12.25 合同执行完毕 已履行 医药 评价 公司 博济 山东罗欣药业集 YXNZB 及 YXNZB 5 765.00 2020.01.19 合同执行完毕 正在履行 医药 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射液技术转让 北斯生物科技 博济 6 (重庆)有限公 食蟹猴 750.00 2023 年 2 月 合同执行完毕 正在履行 医药 司 博济 重庆大学附属三 “甲磺酸帕拉德福 7 470.77 2020.12.10 2024 年 12 月 正在履行 医药 峡医院 韦片”III 期临床试验 博济 杭州思默医药科 注射用 SYB507 药品 8 451.62 2023.06.08 26 个月 正在履行 医药 技有限公司 Ⅲ期临床研究 博济 北京四环科宝制 “小儿咳喘颗粒”项 9 445.00 2021.10.08 2031 年 9 月 正在履行 医药 药股份有限公司 目技术转让 化 药 1 类 新 药 博济 吉林大学第一医 10 “HW021199” 期临 327.91 2022.06.01 2025 年 5 月 正在履行 医药 院 床试验 博济 广州奥骏生物科 11 实验猴 324.00 2022.10.19 合同执行完毕 已履行 医药 技有限公司 化 药 1 类 新 药 博济 吉林大学第一医 12 “HW021199”Ia 期 281.13 2021.06.29 2026 年 6 月 已履行 医药 院 临床试验 军科正源(天津) 博济 注射用 SYB507 药品 13 生物医药科技有 268.18 2023.03.27 合同执行完毕 正在履行 医药 Ⅲ期临床研究 限公司 深圳 “硝石甘胆颗粒”项 14 黄梓铭 252.00 2021 年 11 月 2031 年 10 月 正在履行 博瑞 目技术转让 TRS005 治疗复发或 瑞科特医药研究 博济 难治的 CD20 阳性 B 15 (上海)有限公 250.00 2023.04.03 2023.12.31 正在履行 医药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 司 瘤Ⅰ期临床研究 重组人促红素-HyFc 博济 南方医科大学南 16 融合蛋白注射液 Ia 241.36 2019.11.20 合同执行完毕 已履行 医药 方医院 期临床试验研究 “植入式磁液悬浮 九泰 泰达国际心血管 17 心室辅助装置”临床 238.91 2020.08.20 合同执行完毕 已履行 药械 病医院 试验 GST-HG171 联合不 博济 吉林大学第一医 同 生 产 商 Ritonavir 18 232.34 2023.06.01 5年 正在履行 医药 院 片药代动力学对比 临床研究 4-1-16 法律意见书 委托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署日期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方 (万元) 上海黎韧商务咨 博济 药物临床试验志愿 19 询合伙企业(有 230.00 2021.08.17 合同执行完毕 正在履行 医药 者招募 限合伙) 博济 天津医科大学总 “LDS 片”I 期临床 20 212.00 2023.01.16 合同执行完毕 正在履行 医药 医院 研究 2、重大销售合同 服务 合同金额 履行 序号 委托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主体 (万元) 情况 博济 广东惟楚医疗科技 “ 注 射 用盐 酸 伊立 替 康 正在 1 12,380.00 2020.10.10 2026.10.09 医药 有限公司 (纳米)胶束”临床研究 履行 博济 西安新通药物研究 “甲磺酸帕拉德福韦片” 正在 2 9,583.00 2019.08.20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有限公司 II 期临床研究 履行 博济 四川远大蜀阳药业 “注射用 SYB507 药品” 正在 3 5,550.00 2022.12.27 27 个月 医药 有限责任公司 Ⅲ期临床研究 履行 博济 宁波鲲鹏生物科技 门 冬 胰 岛素 注 射液 Ⅲ 期 正在 4 5,380.00 2023.06.26 15 个月 医药 有限公司 临床研究 履行 博济 重庆迪康尔乐制药 “ DKX-DDCI-01L05 项 正在 5 5,350.00 2023.05.19 2033.05.09 医药 有限公司 目”Ⅱ期、Ⅲ期临床研究 履行 杏林 南宁多灵生物科技 “金草消毒颗粒”Ⅱ期临 正在 6 中医 4,660.00 2023.05.23 2032.05.20 有限公司 床研究 履行 药 博济 上海光声制药有限 “ 注 射 用华 卟 啉钠 ” III 正在 7 3,960.00 2022.01.13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公司 期临床研究 履行 博济 上海光声制药有限 “ 注 射 用华 卟 啉钠 ” III 正在 8 2,610.50 2022.06.30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公司 期补充临床研究 履行 博济 “TPN729MA 片”Ⅲ期临 正在 9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 3,857.14 2022.12.02 2032.12.02 医药 床研究 履行 博济 “YPS345 片”II 期探索 正在 10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 2,350.00 2021.07.09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性研究 履行 “羟基红花黄色素 A 及 博济 深圳市康富医疗科 正在 11 其冻干粉针剂”临床前研 3,600.00 2020.05.15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技有限公司 履行 究 博济 深圳市康富医疗科 “银杏内酯 B 及其注射 正在 12 2,800.00 2020.05.15 2025 年 4 月 医药 技有限公司 液”项目技术转让 履行 博济 江苏万高药业股份 “ 活 络 通脑 片 治疗 脑 梗 正在 13 3,400.00 2019.06.08 2022.06.07 医药 有限公司 死”临床研究 履行 博济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 中药 2 类改良型新药盘龙 正在 14 3,180.00 2023.06.29 2033 年 6 月 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七凝胶贴膏开发 履行 广州太力生物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东莞 “ 重 组 人红 细 胞生 成 素 博济 太力生物工程有限 正在 15 (Fc)融合蛋白注射液” 2,800.00 2021.07.05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公司/东莞宝丽健生 履行 Ib/II 期临床研究 物工程研究开发有 限公司 博济 吉林四环制药有限 “匹多莫德注射液”II 期、 正在 16 2,600.00 2013.09.26 2023.09.25 医药 公司 Ⅲ期临床研究 履行 4-1-17 法律意见书 服务 合同金额 履行 序号 委托方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履行期限 主体 (万元) 情况 博济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 “ 氟 比 洛芬 热 熔胶 贴 膏 正在 17 2,473.00 2022.10.26 2030 年 9 月 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40mg/贴)”开发 履行 “重组人促红素-HyFc 融 博济 上海凯茂生物医药 正在 18 合蛋白注射液”I 期临床 2,365.00 2019.06.11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有限公司 履行 研究 博济 陕西新丰禾制药有 “灯台叶总生物碱胶囊” 正在 19 2,200.00 2021.05.13 2026.05.13 医药 限公司 Ⅱb 期及 III 期临床研究 履行 博济 武汉朗来科技发展 QR052107B 片Ⅱ期临床 正在 20 2,113.00 2022.09.01 24 个月 医药 有限公司 试验 履行 四川自豪时代药业 博济 注 射 用 重组 人 神经 生 长 正在 21 有限公司/深圳市长 2,100.00 2023.05.15 2033 年 5 月 医药 因子Ⅱ期临床研究 履行 直药业有限公司 博济 广东集宝医药技术 “NCO-48F 胶囊”Ⅱ期临 正在 22 2,032.00 2022.05.07 2032.05.06 医药 有限公司 床研究 履行 杏林 新疆荣成哈克制药 “柯孜木克颗粒”Ⅲ期临 正在 23 中医 1,920.00 2022.09.25 2032.09.25 有限公司 床研究 履行 药 博济 广西慧宝源医药科 “益肝明目口服液”临床 正在 24 1,800.00 2020.12.24 2025.12.23 医药 技有限公司 研究 履行 博济 浙江特瑞思药业股 “TRS005”Ⅰ期临床研究 正在 25 1,790.00 2023.03.03 2024.08.31 医药 份有限公司 评价 履行 “ 植 物 源重 组 人血 清 白 博济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 正在 26 蛋白注射液(HY1001)” 1,780.00 2022.12.15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 Ⅲ期临床研究 Astem-101 人脐带间充质 博济 上海昂昇生物医药 干细胞(hUC-MSCs)注射 正在 27 1,664.00 2023.05.25 5年 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液非临床研究及 IND 注 履行 册服务 人 脐 带 间充 质 干细 胞 用 博济 上海昂昇生物医药 于 治 疗 勃起 功 能障 碍 药 正在 28 1,600.00 2023.05.25 合同执行完毕 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学 研 究 及医 药 定制 研 发 履行 生产 博济 雷允上药业集团有 “六神胶囊”Ⅱ期探索性 正在 29 1,554.14 2023.03.30 11 个月 医药 限公司 临床试验 履行 河南 郑州捷诚医药科技 龙 心 素 胶囊 真 实世 界 研 正在 30 1,530.00 2023.06.21 2026.06.20 康立 有限公司 究 履行 博济 苏州旺山旺水生物 “TPN171H 片 E301 项 正在 31 1,524.63 2021.09.30 2031.09.30 医药 医药有限公司 目”临床研究 履行 3、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单位:万元 序 实际提款 借款人 贷款人 授信额度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金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2.04.02 至 博济医药保证 2,200.00 1 科技园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 2034.04.01 担保、科技园 广州分行 2022.06.22 至 603.06 公司抵押担保 4-1-18 法律意见书 序 实际提款 借款人 贷款人 授信额度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金额 2034.04.01 2022.09.27 至 500.00 2034.04.01 2022.10.18 至 639.61 2034.04.01 2022.11.01 至 715.99 2034.04.01 2022.12.01 至 82.16 2034.04.01 2022.12.06 至 100.00 2034.04.01 2022.12.13 至 300.00 2034.04.01 2022.12.23 至 339.44 2034.04.01 2023.01.17 至 373.76 2034.04.01 2023.02.25 至 750.00 2034.04.01 2023.05.22 至 380.00 2034.04.01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2.11.08 至 2 博济医药 限公司广州开发 3,000 3,000.00 质押担保 2023.11.08 区支行 2022.08.18 至 88.74 汇丰银行(中国) 2023.08.18 (注 1) 3 科技园公司 有限公司广州分 2,000 保证担保 2022.11.01 至 行 73.90 2023.10.31 2023.02.15 至 4 中国工商银行股 37.42 信用 2024.02.19 博济医药 份有限公司广州 不适用 2023.05.29 至 粤秀支行 998.00 信用 2024.05.28 注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笔借款已到期归还。 4、正在履行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正在履行的承兑汇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情 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未发生 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签订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在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 潜在风险。 4-1-19 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 较大(指金额超过 50 万)的其他应收款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内容 金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1 往来款 4,093,229.00 分公司 重庆巫山移民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 往来款和押金及保证 2 2,300,671.45 司 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金额较大(指金额超 过 50 万)的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序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内容 金额 号 1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4,376,000.00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 2 运营补贴 3,000,000.00 政局 单位往来款和押金及 3 深圳市鸿利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9,276.44 保证金 4 广州增城潮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押金及保证金 500,000.00 5 王廷春 个人往来款 500,0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款、其他应 收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一)经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 产的情形。 (二)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并经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 4-1-20 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其制定和内容符合 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过修订。 (三)发行人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 经营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和附则条款。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 核查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等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及表决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3 年 4-6 月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对发行人 2023 年 4-6 月有关会议决议、记录及授权文件的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内部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 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4-1-21 法律意见书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现任董事 7 名,分别为王廷春先生、朱泉先生、谭波先生、张克坚先 生、李华毅先生、谢康先生及陈青先生,其中王廷春先生为发行人董事长,李华 毅先生、谢康先生及陈青先生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现任监事有 3 名,其中 非职工代表监事为冼佩丹女士、王芳女士;职工代表监事为刘菁纯女士,监事会 主席由刘菁纯女士担任;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王廷春先生,副总经 理分别为朱泉先生、谭波先生、韩宇萍女士、欧秀清女士(兼财务总监)、韦芳 群女士(兼董事会秘书)、左联女士、文韶博先生。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李华毅、监事冼佩丹的简历如下: 1、李华毅简历 李华毅先生,1978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广东外语 外贸大学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2001 年 9 月至 2008 年 6 月,历任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审计员、高级审计员、助理审计经理、审计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广东九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星河湾集团有限公司内审部总监;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9 月, 任北京观唐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8 月至今,任广东博厚会计师 事务所(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2020 年 2 月至今,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冼佩丹简历 冼佩丹女士,198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南师范 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学学士。2009 年 12 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历任公司人事主 管,现任公司行政人力部副部长,2023 年 8 月起任公司监事。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 4-1-22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 下: 2023 年 8 月,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会换届 选举,由王廷春、朱泉、谭波和张克坚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 李华毅、陈青、谢康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余鹏翼不再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及其他任何职务。 2023 年 8 月,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监事会换届 选举,由王芳、冼佩丹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主席刘菁纯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宋玉霞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及监事会主席,仍在公司担任临床二部高级总监。 2023 年 8 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王廷春担任公 司总经理,聘任朱泉、谭波、王建华和韩宇萍担任副总经理,聘任欧秀清担任公 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聘任韦芳群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马仁强不 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药物评价中心主任。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的补充核查 (一)适用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为: 税项 税率(%) 增值税 13%、9%、6%、3%、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1%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企业所得税 25%、21%、16.5%、15%、8.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及依据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4-1-23 法律意见书 1、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 第一条第(三)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 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减免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49 年 12 月 31 日。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 号)规定,公司作 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按 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2]11 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3]1 号)规定,公司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 ( 1 ) 发 行 人 于 2020 年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2044012461,发证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9 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2021 和 2022 年度适用税率为 15%。 (2)新药有限通过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 GR201844007601, 发证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有效期为三年,2020 年度适用税率为 15%。新 药有限于 2021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 GR202144010182,发证 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 2022 年度适用税率为 15%。 ( 3 ) 科 技 园 公 司 于 2021 年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2144004589,发证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4-1-24 法律意见书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2022 年度适用税率为 15%。 ( 4 ) 旭 辉 检 测 于 2021 年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2132012172,发证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 ) 深 圳 博 瑞 于 2022 年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2244203117,发证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 年度适用税率为 15%。 ( 6 ) 杏 林 中 医 药 于 2022 年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2244012324,发证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度适 用税率为 15%。 (7)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 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 15%的税率,故博济投资 2020 年度适用税 率为 15%。 (8)香港永禾科技有限公司为依香港法律设立的香港公司,适用香港税法, 报告期内,各年度应评税利润不超过 200 万港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8.25%,应 评税利润超过 200 万港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6.50%。 (9)美国汉佛莱医药顾问有限公司为依美国法律设立的公司,适用美国税 法,2020、2021 和 2022 年度执行 21%的联邦税和 8.25%的州税。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 4-1-25 法律意见书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2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 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近三年,发行人未有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 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6 月,发行人一 次性获得的金额为 5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表: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2023 年 4-6 月 1 博济医药科技服务机构大赛奖励后补助项目 200,000.00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 100,000.00 3 砝码斯稳岗补贴费 68,056.02 4 科技园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出库奖励 300,000.00 5 科技园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 500,000.00 6 科技园公司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50,000.00 7 科技园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站申建奖励 75,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环境保护 并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报告 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受到环境保护主管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4-1-26 法律意见书 (二)安全生产和药品监管 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报 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受到相关机关行政处罚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向与批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 金的运用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与信息披露内 容相符。 十九、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情况。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和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三)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主要行政处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符 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 4-1-27 法律意见书 心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4-1-2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乔佳平 董 永 骆凌霄 年 月 日 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