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29 层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37392666 传真:020-37392826 1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博济医药”或“公司”)委托,担任博济医药 2020 年、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博济医药 2020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事项(以下合称“本次注销和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博济医药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 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 2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容和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认为需要审查的文件,对相关的 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博济医药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会对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博济医药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济医药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3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序号 简称 指 全称(含义) 1 博济医药、公司 指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 案)》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 案)》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4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7 《公司章程》 指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10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董永、廖燕洁 11 元 指 人民币的货币单位“元” 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0年9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0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实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0年10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0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出具《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0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4名激励对 象授予25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年10月23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74名激励对 5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象授予250万份股票期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6、2021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期权激励对象离 职,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43,000份股 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5月7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7)。 8、2021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 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638,100份;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13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9、2021年10月29日,公司完成了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具体详见公 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 10、2021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于2021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95)。 11、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 离职,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82,900份股 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年4月29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2022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3)。 13、2022年6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 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75,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又因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总数由1,823,260份调整为2,552,564份,行权价格由13.41元/股调整为9.56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2年6月9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62)。 15、2022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100,660份;又因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过,公司 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额度未能全部行权,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 但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629,104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条件 已成就,涉及的48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81,200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 16、2022年10月31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于2022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5)。 17、2022年11月2日,公司完成了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具体详见公 司于2022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7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18、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 对象离职,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47,46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9、2023年5月12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于2023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58)。 20、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11,2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又因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9.56元/股调 整为9.5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1、2023年7月20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于2023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5)。 22、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第二个行权期已过,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额度未能全部 行权,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16,730份;因公司部分激 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A”,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 的部分股票期权1,008份;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 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12,880份。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条件已成 就,涉及的43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76,192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8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查。 (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22年3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2年4月1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出具《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4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 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 确定2022年4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2,699,000份股票 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6月6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84名激励对象 授予2,697,000份股票期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9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6、2022年6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 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697,000份调整为 3,775,800份,行权价格由12.27元/股调整为8.7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 7、2022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107,800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年10月31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于2022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5)。 9、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7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1,061,760份;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8,800份。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10、2023年5月12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于2023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58)。 11、2023年6月9日,公司完成了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于2023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10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50,96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又因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8.75元/股调 整为8.7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年7月20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 于2023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5)。 14、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80,657份股票期权 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已 过,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额度未能全部行权,公司注销其已 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16,730份;公司部分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未达到“A”,其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额度未能全部行权,公司注销其已授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08份;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12,880份。 11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657份。 本次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11,275份。 本所律师认为,博济医药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事宜 (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1、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40%。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5日,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 日为2020年10月23日,因此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于2023年10月22日届满。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2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行权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的净利润为659.26万元,2022年剔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0%; 除当年度全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3 注:上述2022年业绩考核目标的净利润指剔除当年度全 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3,098.29万元,增长率 的净利润。 为369.96%,公司业绩考核达标。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 4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1)4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结果均为“A”,其个人本次计划 行权额度的100%可行权; 4 考评结果 A B C D (2)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100-85 84-75 74-60 60分以 评分 结果为“B”,其个人本次计划行 分 分 分 下 权额度的90%可行权,不可行权的 个人行权 100% 90% 80% 0 部分将由公司注销。 比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二)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具体安排 1、股票来源: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2、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 13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数量。 已获授的股 本次可行权的 本次可行权占 尚未符合行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数量 已获授股票期 条件的股票期 (份) (份) 权总数的比例 权数量(份)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骨干员工 2,443,000 976,192 39.96% 0 (43 人) 合计 2,443,000 976,192 39.96% 0 注:本次可行权的 43 名激励对象初始获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745,000 份,因公司 实施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因此,上表中 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初始获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1.4。 3、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9.55元/股。若在 行权期内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增发股票等事宜,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自手续办理结束后至2024 年10月22日止。 6、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 间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1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且本次行权事项已获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成就事项,已获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15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董 永 廖燕洁 年 月 日